• 域 名 及 网 络 服 务 协 议

    一. 为了注册域名、购买或竞价购买已注册域名,申请人(用户)向北京光速连通科贸有限公司 (以下称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线提交用户注册申请表或网络购买指令,并确认完全同意和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

    二. 申请人(用户)同意遵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域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争议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下简称《争议办法程序规则》)等法规和管理办法。本协议及上述政策规定一起,共同构成申请人(用户)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关于域名服务的完整且唯一的协议。

    三. 申请人(用户)保证:所注册、购买、出售、预定注册、竞价域名将不会侵害任意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含知识产权等);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恶意或任何非法目的;域名的使用将不违反任何有关法律和规定。对于域名注册妨害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含知识产权等)的或域名被有关仲裁机构或法院判决注销或转移的,申请人(所有人)负有完全法律责任;因之致使域名被注销或转移的, 申请人(用户)已缴的域名注册费用、所有年度运行费用或竞价得标费用或购买费用,全部不予退还。

    四. 申请人(用户)以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站用户注册申请表和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如果这些信息将来发生变更,特别是有关域名所有人、管理联系人、或缴费联系人的信息(如:单位或个人名称、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发生变更,申请人(用户)应及时联系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或自行提交变更操作。申请变更帐户或域名所有人信息时,申请人(用户)应当按照我站要求提交变更申请资料。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后,予以变更。违反本条规定将构成严重违约,信息不真实完整的域名可能被上级注册管理机关要求注销或删除。

    五. 在域名处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申请人(用户)不得申请转让或注销被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六.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根据《管理办法》和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对申请人(用户)提供的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对于违反《管理办法》和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域名予以删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此删除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申请人(用户)承担。

    七. 如果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受理并同意申请人(用户)注册申请,则申请人(用户)所申请的域名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在域名库中给予注册并分配给申请人(用户),与该域名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用户)完全承担。

    八. 申请人(用户)同意按照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所公布的域名注册收费标准在域名过期前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缴纳相关费用,并同意每一次续费期都应适用续费期时的我站收费标准。申请人(用户)没有收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缴费通知不能成为申请人(用户)不按时缴纳费用的理由。申请人(用户)自己应尽到每年在到期前充分注意及时给自己域名续费的责任,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我站技术故障或用户登记的信箱拒收等等)造成申请人(用户)没有收到我站提醒续费通知,进而申请人(用户)忘记续费而造成域名过期被删除的情况,一切责任由申请人(用户)承担。我站的暂行收费标准:“.cn”域名注册和续费费用为80元/年,过期后赎回费用为480元;“.中国”域名注册和续费费用为200元/年,过期后赎回费用为1000元。代理商和批量投资用户价格另议。

    九. 申请人(用户)以组织或个人名义注册的域名,在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各项信息,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录入公众查询的数据库中及其他出版物中,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互联网络用户提供目录服务的一项内容。

    十. 注册域名出现下列情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随时予以注销相关域名:(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申请人完全承担)
    1. 申请人(用户)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2. 申请人(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变更后未及时更新的;
    3. 申请人(用户)未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4. 申请人(用户)对2009年12月14日以后注册的域名未提交实名材料的;
    5. 根据国家域名主管机关、法院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决定、判决或裁决,应当注销的;
    6. 违反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国家域名主管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求注销的。

    十一. 申请人(用户)未经国家主管机关同意不得在其注册的域名下对公众提供下一级域名的注册服务。

    十二. 申请人(用户)参与我站域名预定注册,域名竞价购买、域名出售的,须完全遵守我站公布的相关全部规则和规定。

    十三. 域名注册(或购买)成功以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因过错对申请人(用户)造成域名相关损失(仅包括域名被误操作删除、被误操作转移、丢失、被黑客入侵盗窃或转移等)的赔偿范围,以用户在我站获得该域名的实际花费额为限(例如:某用户竞价获得某域名实际花费额为500元,其赔偿范围只限于500元;某用户在我站自助注册该域名和续费共花费160元,赔偿范围只限于160元)。申请人(用户)同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负担由于下述,并且不限于下述事项引起的损失和责任:(1)由于(用户或代理)的技术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责任;(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责任;(3)由于未被授权者使用或盗用申请人(用户)的帐号引起的损失或责任;(4)由于申请人(用户)原因导致的损失或责任,包括未能按时缴纳域名年度运行管理费等情形;(5)由于适用《争议办法》而引起的损失或责任;(6)因域名用于非法网站或不良应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机关或投诉人要求封禁的;(7)由于域名损失而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失或责任;(8)因网络、软件、硬件等故障造成申请人(用户)无法正常参与我站域名竞价而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申请人(用户)同意并知晓本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承担的所有用户的所有事件责任的全部赔偿责任范围累计不超过该“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注册资金金额(壹佰万元人民币)。

    十四. 申请人(用户)同意如果其所持有的域名因受到第三方的投诉而产生域名争议时,申请人(用户)应完全接受争议发生时《争议办法》条款的约束和仲裁机构的仲裁判决。

    十五. 在此协议以及作为此协议附件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争议办法》、《争议办法程序规则》、《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或被修改以后,申请人(用户)应当继续遵守修改后的新的本注册服务协议以及新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争议办法》、《争议办法程序规则》《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

    十六. 本注册协议的各项条款具有独立性。其中任何条款或规定的失效,并不影响其它条款或规定的效力。

    十七. 申请人(用户)在完成并提交域名注册用户申请表时,即同意接受本注册服务协议和作为本协议附件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争议办法》、《争议办法程序规则》、《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规定的约束。

    十八. 代理商用户和API接口用户,需要和我公司的在科技园区的合作公司单独签署代理商合作协议,实际付款和交易活动以该协议和我站的代理商守则为准,相关服务由合作公司提供或合作公司委托我公司提供。

    十九. 本域名注册申请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光速连通科贸有限公司所有。

     

    北京光速连通科贸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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